中共蘇州大學委員會
會議議事規則(試行)》的通知
各黨委、黨工委,校黨委各部門:
《蘇州大學學院(部)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試行)》已經校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蘇州大學學院(部)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
(試行)
中共蘇州大學委員會
2017年6月15日
蘇州大學學院(部)黨政聯席會議
議事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堅持和完善學院(部)黨政領導體制,充分發揮學院(部)黨政領導班子的作用,實現議事的制度化、規範化,保證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根據《中國共産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共江蘇省委教育工委關于貫徹〈中國共産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的若幹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學院(部)實行黨政共同負責制的集體領導體制。學院(部)黨組織與行政共同決策本單位重要事項、共同負責落實本單位各項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協同推進事業發展。學院(部)黨(工)委要充分發揮政治核心和保證監督作用,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及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内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學院(部)行政領導班子要尊重和支持黨委及負責人的工作,自覺接受黨(工)委的監督。
第三條 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部)黨政共同負責制的決策形式。
第二章 會議制度
第四條 黨政聯席會議實行例會制度,原則上每兩周至少召開一次。如工作需要,可由黨政主要負責人商議後決定召開。
第五條 黨政聯席會議組成人員為學院(部)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學院(部)辦公室主任、學院(部)黨(工)委紀檢委員列席會議。根據議題,如需其他人員列席,由黨政主要負責人商定。
第六條 黨政聯席會議根據議題分别由學院(部)院長(主任)或黨(工)委書記主持,其中涉及思想政治工作、黨風廉政建設等需要黨政共同落實的議題,應由黨(工)委書記主持。黨政主要負責人一般不能同時外出,因故同時外出時一般不召開會議。如遇特殊情況必須召開時,由黨政主要負責人商定委托其他班子成員主持。
第七條 黨政聯席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政班子成員到會方能召開。
第八條 會議的通知、組織、記錄等會務工作由學院(部)辦公室負責。除臨時召集外,辦公室應提前兩天通知參會人員。
第三章 議事範圍
第九條 黨政聯席會議議事範圍主要包括本單位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以及大額度資金使用等重要事項:
(一)學習、宣傳、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重要指示精神的實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二)落實學校的發展規劃、重大改革、工作部署等;
(三)本單位事業發展包括學科建設、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服務社會、對外合作交流等規劃和改革方案;
(四)本單位黨建工作、黨風廉政建設、思想政治工作、意識形态工作、安全穩定工作、保密工作等方面的重要問題和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
(五)本單位教學、科研、管理、服務、招生工作、學生創新創業和就業工作等重要具體事項;
(六)本單位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訂和廢除,年度和學期工作計劃、總結和向學校及其職能部門的請示、報告;
(七)本單位教職工績效分配、福利待遇和關系學生權益的重要事項以及事關本單位教職工和學生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問題;
(八)本單位重要表彰以及向上級推薦表彰對象;
(九)本單位内部組織機構的設置與調整,人員的配備、調整以及需要報送學校審批的相關事項;
(十)本單位教職工崗位聘任、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聘、人才引進、出國人員選派、學校中層後備幹部推薦、教職工考勤管理、年度考核、獎懲等人事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十一)對本單位規模條件、辦學質量等産生重要影響的項目申報和實施。包括本單位承擔的國家、省級各類重大建設項目,國内國(境)外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方面的重要項目,重要設備、大宗物資采購和購買服務等;
(十二)本單位年度财務預算、決算情況和預算執行情況,重要資産處置、重要辦學資源配置以及大額度資金的調動和使用;
(十三)需要黨政聯席會議讨論決定的其他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
第十條 學院(部)要在上述原則規定的基礎上,根據實際對本單位黨政聯席會議的議事範圍作進一步細化。
第四章 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 黨政聯席會議實行一題一議。所有納入黨政聯席會議決策的事項須經出席會議成員充分讨論,集體研究決定。出席會議人員應充分發表意見,表明态度,努力提高會議效率。黨政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後發表意見。
第十二條 學院(部)黨政主要負責人根據工作需要,提出需要讨論決定的議題。黨政聯席會議的其他成員事先向黨政主要領導提出需要讨論決定的議題,經黨政主要領導協商後确定。系、所和内設機構需要提交黨政聯席會議讨論的議題,應先向分管院(部)領導彙報,由分管院(部)領導提出。議題确定後以書面形式告知辦公室。
第十三條 未經學院(部)黨政主要領導事先審定的議題、黨政主要領導意見分歧較大的議題,一般不列入黨政聯席會議的議程。确定提交黨政聯席會議讨論的議題,如分管院領導不在時,原則上不予研究。
第十四條 除突發性重大事件需要臨時動議外,會議隻讨論研究經審定的會議議題,一般不得臨時動議。
第十五條 黨政聯席會議在與會黨政班子成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讨論事項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頭、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以超過應到會黨政班子成員的半數同意為通過。對于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認真考慮。如對重大事項發生争論,雙方人數接近,除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暫緩作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分析論證、交換意見後,提交下次黨政聯席會議讨論決定或向學校請示。
第十六條 需要黨政聯席會議讨論決定、但因特殊情況應緊急處理、作出決定的事項,學院(部)院長(主任)、黨(工)委書記或分管院領導應及時處理,并在事後向黨政聯席會議報告。
第十七條 黨政聯席會議的每一次記錄,由黨政主要負責人共同簽字确認後歸檔備查。會議原始記錄應包含議決事項、與會人員、列席人員及其意見、表決情況、結論等内容。會議讨論決定的重要事項和問題,要及時形成會議紀要,由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簽發後,按分工職責貫徹落實。黨政聯席會議作出的決定、決議,應由辦公室主任向因故未參加會議的人員通報。
第五章 督辦執行
第十八條 黨政聯席會議議定事項或形成的決定、決議,由有關責任人按分工負責組織實施,任何個人無權改變。個人如有不同意見,允許保留,或在下一次會議上重申,也可以向學校反映,但必須堅決執行,不得在會議之外發表與決定不同的意見,違者并造成後果的按有關規定處理。對于應該保密的會議内容和讨論情況,必須嚴格保密,未經允許任何人不得洩露。
第十九條 對所決定的有關事項,如在執行中發現新問題、出現新情況或不同意見,難以貫徹落實的,學院(部)分管領導應做好協調工作,并及時向黨政主要領導或黨政聯席會議彙報。在作出新的決定之前,不得擅作主張、自行其事。
第二十條 學院(部)辦公室負責黨政聯席會議議定事項的落實和檢查、督辦工作,并及時向黨政主要負責人或黨政聯席會議彙報執行情況。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條 堅持和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凡涉及學院(部)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事項,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别醞釀、會議決定”的要求,集體讨論,作出決定。
第二十二條 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工作制度。學院(部)領導班子成員都要堅持集體領導,分工合作,下級對上級負責,個人對集體負責。
第二十三條 堅持學院(部)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制度。領導班子成員之間要以誠相見,互相談心,溝通情況,交換意見,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提出改進措施。民主生活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并按規定向群衆通報民主生活會情況,聽取意見,接受監督。
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學院(部)黨政班子成員之間,特别是黨政正職之間的定期溝通交流制度。重要議題會前黨政主要領導要加強溝通醞釀,充分聽取班子成員意見,基本形成共識後再确定上會讨論。黨(工)委書記每學期至少與領導班子成員談心一次。班子成員之間,應經常互通情況,交流思想。黨(工)委書記與院長(主任)之間每周至少應溝通一次。
第二十五條 建立會議議決事項複議制度。對黨政聯席會議的議決事項,如有異議,可進行複議。如提出複議,必須有1人動議,并在會前征得半數以上應出席會議成員的同意,方可複議。
第二十六條 建立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涉及本單位改革發展重要事項的議題,要在一定範圍内聽取黨内外群衆意見。對于專業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經過學院(部)學術委員會、教學委員會等專業委員會論證或審議。對于事關學院(部)發展的重大問題和涉及教職工利益的重要事項,在決策前應通過教代會、教授委員會和黨支部等途徑,廣泛聽取意見,保障和實現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建立健全回避及請假制度。黨政聯席會議按規定實行回避制度。在提交上會的議題中,如有涉及出席或列席成員本人或其家庭成員、直系親屬等切身利益的情況,有關人員必須回避。會議應出席人員因故不能出席,需向會議主持人請假。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其他會議制度。為做好黨政聯席會議的會前征求意見、分析論證或方案評估,以及會議精神宣傳通報、貫徹落實等工作,學院(部)需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黨(工)委委員會議、系科實驗室負責人會議、教職工大會、黨員大會等其他會議制度。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學院(部)要加強對領導班子成員貫徹執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情況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學校黨委和有關部門将加強對各學院貫徹執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情況的檢查,将其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評價的重要内容。對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未經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擅自決策重大事項、不執行黨政聯席會議決策,或因班子内部不團結而嚴重影響工作的,将根據具體情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條 本規則适用于蘇州大學所屬各學院(部)。獨立學院、附屬醫院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其他建有院級黨組織的單位應參照執行。學校黨政職能部門、直屬單位要根據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制度的基本要求,規範本單位工作例會制度,建立科學民主的決策機制。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由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部)、行政部門、直屬單位,工會、團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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